关于第20288762号“同亨生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6 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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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88762号“同亨生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90号
申请人因第20288762号“同亨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7193号“同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567号“同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75567号“同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现处于审理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同亨”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同亨”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同享”在文字组成及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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