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05156号“娇颜JiaoY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25 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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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5156号“娇颜JiaoY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00号
申请人因第1905156号“娇颜Jiao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163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3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义乌乃至浙江省最早从事香水生产的厂家之一。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了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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