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260904号“雪肌精 SEKKIS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41号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3日对第10260904号“雪肌精 SEKKIS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日本著名三大化妆品生产商之一,“雪肌精 /SEKKISEI”是申请人旗下知名化妆品品牌,诞生于1985年,其已经在中国大量销售,在相关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第689293号“雪肌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2654号“SEKKISEI”(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和翻译,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第10086870号“雪肌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雪肌精”、“SEKKISEI”为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在中国最早成立的关联公司春丝丽有限公司的简介;
2、申请人及其“雪肌精”产品在日本的相关知名度材料;
3、申请人“雪肌精/SEKKISEI”商标在日本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中文宣传册、中文官方网站关于“雪肌精”产品的介绍及商品图样;
5、申请人“雪肌精/SEKKISEI”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档案材料;
6、申请人实际销售的“雪肌精”品牌产品照片及申请人天猫美妆“雪肌精/SEKKISEI”官方旗舰店相关信息;
7、申请人在中国的分店以及办事处、百货店专柜统计表;
8、申请人制作的2009年-2015年销售业绩统计表及各类产品销售统计数据;
9、2007年-2013年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0、2008年-2012年“雪肌精”品牌化妆品部分销售发票;
11、刊登有申请人“雪肌精/SEKKISEI”品牌广告的报纸、杂志摘页及宣传投入费用相关凭证;
12、申请人在雪肌精官方微博上对“雪肌精/SEKKISEI”品牌进行宣传的材料;
13、“雪肌精内蒙古植树活动”相关介绍及活动现场照片;
14、申请人“雪肌精/SEKKISEI”品牌产品在化妆品业界的获奖材料及其在中国的获奖清单、部分荣誉材料;
15、互联网上出现的假冒申请人商品的相关信息;
16、商标局针对恶意摹仿“雪肌精”的部分商标异议裁定复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