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34618号“乐基广场LUCKY SQU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5 15: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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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34618号“乐基广场LUCKY SQU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98号
申请人因第20834618号“乐基广场LUCKY SQU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023670号“好乐基”商标、第3174319号“幸运楼LUCKY RESTAURANT及图”商标、第4345044号“南山丽景度假酒店及图”商标、第7822258号“发记甜品 LUCKY DESSERT”商标、第9154599号“幸运鸡lucky CHICKEN及图”商标、第20236779号“Lucky Cafe”商标、第3281829号“LUCKY及图”商标、第12025245号“有福会Luck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乐基广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好乐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一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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