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107177号“N.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5 1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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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07177号“N.Z.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42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07177号“N.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局提出了限定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拟限定为中国能接受的服务名称。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下发的核准限定的通知及公告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3年7月5日发出了国际商标删减无效的通知书,国际删减未被接受。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不被中国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旧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陈思
张学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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