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90218号“老还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4-25 1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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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90218号“老还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68号
申请人因第10190218号“老还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985号决定,于2017年04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使用第10190218号第29类“老还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第10190218号第29类“老还童”商标在“牛奶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019021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期间未能举证,恳请我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维持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还童”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2、“老还童”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证据及我委查明的事实,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07月05日至2016年07月04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实际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显示了复审商标“老还童”,使用商品为牛奶制品,同时结合商品图片可形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07月05日至2016年07月04日期间在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浩
李钊
张博慈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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