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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0866号“华为M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5 14:54:20    0670网络整理    2458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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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0866号“华为M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1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0866号“华为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4526号“PURE 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48486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67741号“美德 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35655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95603号“DVD 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347417号“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96342号“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612587号“伙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86393号“MATE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848071号“MATE-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651909号“金华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三、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另,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的“华为”商标驰名的证据;2.相关释义;3.申请人推出的系列手机介绍;4.申请人系列手机的报道、销售图片;5.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华为MATE”中国区推广结案报告;6.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华为MATE”媒介投放广告回顾;7.相关报道及所获的奖项;8.网络搜索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八、九、十、十一为无效商标;2.一、二、四、五、六、七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华为MATE”其中“华为”汉字是其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PURE MATE”、引证商标二“MATE”、引证商标四“MATE”、引证商标五“DVD MATE”、引证商标六“MATE”、引证商标七“MATE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田益民
刘胤颖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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