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17012号“C+偵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68号
申请人因第21217012号“C+偵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43624号“DI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15065号“C+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0327454号“C+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不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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