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46343号“ShinEts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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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46343号“ShinEts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90号
申请人因第19946343号“ShinEt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7770321号“信越SHINET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和商号的抄袭,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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