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9453号“远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88号
申请人因第21019453号“远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69993号“远佳YU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远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完全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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