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9288号“T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5:02:5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56
关于第20969288号“T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80号
申请人因第20969288号“T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49766号“特蕾新教育集团TLS 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形、显著部分、设计理念上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推广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的档案、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LS”与引证商标所含的“TLS”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