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24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4 14: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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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524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73号
申请人因第21052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整体与第8587224号“六韬Sixt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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