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0678号“Taikang Commun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86号
申请人因第20810678号“Taikang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50228号“泰康之家 TAIKANG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14150225A号“泰康之家 TAIKANG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16404401号“泰康之家 TAIKANG COMMUNITY及图”商标、第16769368号“泰康TAI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共存声明》(公证件)。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字母“TAIKANG”,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医院用病床”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骨灰盒;棺材用非金属附件;纸板棺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骨灰盒;棺材用非金属附件;纸板棺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医院用病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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