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4254号“秦川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3 18: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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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4254号“秦川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97号
申请人因第20974254号“秦川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不会因申请商标中的“猪”字对鱼制食品等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大量投入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宣传画册、路牌宣传情况、媒体报道及网络渠道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秦川猪”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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