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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36360号“临瀚LIN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3 18:02:46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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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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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36360号“临瀚LIN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68号

   

  

申请人:上海临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6360号“临瀚LIN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275670号“瀚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临瀚”、对应拼音“LINHAN”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4443903号“云支点YUN ZH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8636号“广润生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64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16086号“纳克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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