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1260号“PINK OW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21号
申请人因第20971260号“PINK OW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22460号“PINK O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经有包含文字“PINK”的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故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申请人所获《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INK OWL”与引证商标“PINK OIL”在文字组成及视觉效果上均近似,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亚军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