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6833号“Pl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1 1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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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6833号“Pl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78号
申请人因第20626833号“Pl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6998727号“Pl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主体资格类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予以核准注册,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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