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7624号“锦柔国翠皖 锦柔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1 19:18:3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323
关于第21067624号“锦柔国翠皖 锦柔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60号
申请人因第21067624号“锦柔国翠皖 锦柔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国翠”,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