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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5433号“Pasun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1 19:12:20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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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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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5433号“Pasun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52号

   

  

申请人:深圳市铂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35433号“Pasun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针对第4220类服务进行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641884号“PASON”商标、第7980713号“普生 PU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52801号“品索 PEA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发票、合同等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对此予以认可,所以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具有一定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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