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53107号“I K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25号
申请人因第17753107号“I K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5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核准注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187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57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2897号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综上,引证商标二、七、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I KM及图”(25、26、28、32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51097号“诺可米I KM1982及图”商标、第6426697号“I My DAD及图”商标、第6426698号“I My Boyfriend及图”商标、第10229478号“I及图”商标、第9727258号“I SUZHO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2352号“I KAWAii及图”商标(26类)、国际注册第1192352“I KAWAii及图”商标(28类)商标、第10331346号“I Westlak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九、十一)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九、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26、28、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乐
梁炜
李娇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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