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5978号“四方游泳SI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16号
申请人因第20885978号“四方游泳S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50563号“四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9279号“四方量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1163号“四方人才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07534号“世纪百家SHI JI BA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65358号“保蒂 善待资源 创造价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22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56430号“構美gou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六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贵委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六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四方游泳”和外文“SIFANG”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四方游泳”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四方及图”、引证商标二“四方量贩及图”、引证商标三“四方人才市场”相比较,均含“四方”文字,其商标含义区分不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资源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资源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世纪百家SHI JI BAI JIA及图”、引证商标五“保蒂 善待资源 创造价值及图”、引证商标六图形、引证商标七“構美goumei及图”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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