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53283号“ED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30号
申请人因第18753283号“ED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83310号“艾登 ED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4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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