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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718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0 1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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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5718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685号

   

  

申请人:广州漫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立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1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2570号“保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94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信息、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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