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97044号“华远超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90号
申请人因第19897044号“华远超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8369号“华远 HUA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98091号“华远微电 HUAYUAN MICRO ELEC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档案;相关荣誉及检验报告;相关使用图片、百度搜索结果及授权书和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家用遥控器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且申请日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其在上述商品上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华远超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华远”,且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华远微电”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电池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高秀磊
尤丽丽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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