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26729号“家庭币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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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26729号“家庭币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355号
申请人因第19726729号“家庭币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家庭币备”指定使用在糖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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