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3333号“安 安保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20 1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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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3333号“安 安保圈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278号
申请人因第20663333号“安 安保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19756号“保安及图”商标、第10914236号图形商标、第19947847号“安保 365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正处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状态,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2月8日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安保圈”,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保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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