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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0743号“旱地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0 14:34:1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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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0743号“旱地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博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660743号“旱地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用球、台球等体育运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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