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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3648号“云外卖YUN WAI MAI.V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20 14:28:04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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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73648号“云外卖YUN WAI MAI.V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13号

   

  

申请人:东莞市聚品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3648号“云外卖YUN WAI MAI.V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具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加工协议、合同、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居于正中较为醒目、所占面积较大的汉字“云外卖”及与其对应的拼音“YUNWAIMAI”“.VIP”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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