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0855号“51工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9 15:24:21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405
关于第20930855号“51工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72号
申请人因第20930855号“51工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51工资”可以音译为“我要工资”,表达的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51工资”并非通用名称也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51工资”构成。该文字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我要工资”,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