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4506号“新麦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9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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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74506号“新麦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76号
申请人因第20974506号“新麦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了多个“新麦潮”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系列“新麦潮”商标之一,应当予以保护。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标,不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新麦潮”系列商标信息材料;2、申请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宣传、使用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麦潮”构成。其中文字“麦”在笔画的书写方式上不规范,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所述申请人的多个“新麦潮”商标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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