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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97819号“福鉴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18 14:42:57    0670网络整理    239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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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97819号“福鉴南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867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诺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6日对第15597819号“福鉴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934618号“剑南福”商标、第1277115号“剑南福”商标、第8097236号“剑南”商标、第638021号“剑南及图”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剑南春”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经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约千枚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无效宣告裁定书、知名度证据、使用宣传材料、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白酒;烧酒;黄酒;利口酒;清酒;米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上。初审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准予注册。2017年03月14日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福鉴南”与引证商标文字“剑南福”、“剑南”、“剑南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剑南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和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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