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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2899号“我土、我生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8 14:39:1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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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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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2899号“我土、我生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85号

   

  

申请人:黄晓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2899号“我土、我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我土、我生态”属于臆造词汇,其含义为“我的土地,我赖以生存的家园”,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没有对商品的品质特点进行阐述,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包含文字“生态”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我土、我生态”构成。其中文字“生态”注册使用在第29类蛋清、蛋黄、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以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生态型产品,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包含文字“生态”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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