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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65479号“财经郎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18 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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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821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2365479号“财经郎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42号

   

  

申请人:广东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世纪经纶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名扬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对第12365479号“财经郎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广东广播电视台自2009年6月开始在其所属的广东卫视频道播放《财经郎眼》栏目。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财经郎眼》栏目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而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广播电视台投资成立的企业。故申请人作为广东广播电视台的关联企业对“财经郎眼”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的“财经郎眼”商标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财经郎眼”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财经郎眼”商标的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果宝特效”、“非常了得”、“非诚勿扰”、“鸟叔”、“学习郎酒”、“吉克隽逸”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明星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广播电视台出具的申请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原件;2、广东电视台与上海极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广播电视台与上海极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财经郎眼》栏目节目播放清单以及搜库视频、优酷视频的节目播放视频截图;4、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百度搜索引擎有关《财经郎眼》栏目视频播放链接及栏目内容简介;5、广东广播电视台《财经郎眼》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截图;6、《财经郎眼》栏目片头定版图及海报宣传照片;7、《财经郎眼》栏目所获的相关荣誉证明复印件;8、360百科有关“果宝特效”、“非常了得”、“非诚勿扰”、“鸟叔”、“郎酒”、“吉克隽逸”的相关简介页面截图;9、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复印件;10、《财经郎眼》栏目广告宣传片(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是合法的商标权人。2、申请人“财经郎眼”商标主要使用在“电视节目制作和播放”服务上,而争议商标主要使用在“文字出版”服务上,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争议商标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注册,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尚未成立,故不存在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商标之说。并且申请人所述的“财经郎眼”是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其并没有注册为商标,即非知名商标也非驰名商标,故不能阻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申请人与广东广播电视台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不能证明合同主体双方存在合作关系。6、被申请人保留追究广东卫视非法使用争议商标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申请人、上海极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截图;2、案外人申请注册的第23189409号“财经郎眼”商标信息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申请人是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而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广播电视台投资成立的企业。申请人与广东广播电视台存在真实的关联关系。2、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能够证明协议主体之间存在真实的合作关系。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关联企业“财经郎眼”商标的恶意抢注。4、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5、从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并没有使用过“财经郎眼”商标,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窃取申请人关联企业《财经郎眼》栏目的商誉,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项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企查查网站上有关上海极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简介截图;12、被申请人抢注的“果宝特效”、“非常了得”、“非诚勿扰”、“鸟叔”、“郎酒”、“吉克隽逸”商标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04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9月14日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09月13日止。
  2、广东广播电视台于2016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显示:申请人为广东广播电视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授权申请人负责广东卫视频道的所有资源。广东卫视为广东广播电视台下属电视频道之一,《财经郎眼》节目为广东卫视制作并播出的一档电视栏目。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显示其唯一股东为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广东广播电视台。
  3、《财经郎眼》电视栏目于2009年6月在广东卫视开始播出。《财经郎眼》电视栏目在优酷视频网站上的视频评分及播放情况如下:2009年评分9.3分,共54集,总播放次数3506726次;2010年评分9.8分,共83集,总播放次数29558044次;2011年评分9.8分,共43集,总播放次数42858824次;2012年评分9.6分,共43集,总播放次数26869177次;2013年评分9.3分,共49集,总播放次数34985926次。
  4、2013年《财经郎眼》电视栏目荣获“2013传媒中国年度影响力电视栏目”;2010年广东电视台的《财经郎眼》栏目在“第六届电视制片人论坛”活动中,荣获“2010十大最具原创精神电视栏目”荣誉称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7、证据9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限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2可知,广东广播电视台实为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广东广播电视台已经授权申请人负责广东卫视频道的所有资源,《财经郎眼》是广东卫视制作并播出的一档电视栏目,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与其主张的“财经郎眼”商标专用权存利害关系,申请人具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2009年6月广东卫视开始播出一档名为《财经郎眼》的财经类电视栏目,广东卫视将文字“财经郎眼”进行了一定艺术设计并突出使用在节目中。“财经郎眼”已经成为公众区分广东卫视和其他电视台同一类型节目的标志。且“财经郎眼”文字本身属于臆造词汇,具有较高独创性,故广东卫视将“财经郎眼”作为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3年04月02日)之前,广东卫视持续播出《财经郎眼》电视栏目近4年之久,并且《财经郎眼》电视栏目在国内主流视频网站优酷视频上持续更新播放,优酷视频评分连续四年达9分以上,视频点击量连续三年每年达千万人次。2010年和2013年,《财经郎眼》电视栏目分别荣获“2010十大最具原创精神电视栏目”、“2013传媒中国年度影响力电视栏目”荣誉称号。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广东卫视已经将“财经郎眼”使用于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广东卫视在先使用的“财经郎眼”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设计方面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音乐制作服务与广东卫视“财经郎眼”商标实际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音乐制作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广东卫视在先使用的“财经郎眼”商标实际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构成上述情形。并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音乐制作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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