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8050号“妙滋滋 miao zi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625号
申请人因第20738050号“妙滋滋 miao zi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07510号“果蜜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7533号“妙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960436号“妙滋 miao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商标设计及说明、财务报表和销售发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妙滋滋”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中文部分“妙滋”,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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