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09230号“X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8 13: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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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09230号“X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711号
申请人因第17809230号“X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567948号“XAIRCRA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是关联企业,引证商标一正在办理转让手续。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61032号“XAIRCRA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在42类使用“XAIRCRAFT”商标/商号的证据材料、“XAIRCRAFT”商标/商号宣传证据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恶意抢注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XAIR”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XAIRCRAFT”,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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