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31786号“世外桃源Shi Wai Tao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8 1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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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31786号“世外桃源Shi Wai Tao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92号
申请人因第19331786号“世外桃源Shi Wai Tao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91219号“世外桃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30580号“阿尔卡迪亚ARCA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期满,不应当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还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306402号“世外陶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76531号“世上桃源SHISHANGT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25511号“SHIWAIT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82380号“SHIWAIT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那么申请人可以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信息。
2、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商品,即“木制或塑料制箱;工作台;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本案仅对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床垫、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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