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98611号“创信财富TRUSTIN
FORTU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724号
申请人因第14998611号“创信财富TRUSTIN FOR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和经营需要独创设计而成的,其与第5309539号“创信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宣传,申请商标已被公众所知悉,故若申请商标不被核准,将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另,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故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图片资料(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审查,我委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第000006410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其在保险、艺术品估价、信托、典当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维持其在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且该决定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途径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中文“创信财富”为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含有相同的中文“创信”,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聪
苑雪梅
赵齐朝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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