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1432号“RSTG ROYAL SEAL TECHNOLOGY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7 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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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1432号“RSTG ROYAL SEAL
TECHNOLOGY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04号
申请人因第20811432号“RSTG ROYAL SEAL TECHNOLOGY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66603号“玉尔格ROYAL S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3096号“RoyalS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公司英文名称与申请商标英文一致,不存在误认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RSTG ROYAL SEAL TECHNOLOGY GROUP”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一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放射性药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医用X光造影剂、医用营养添加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气体、培养细菌用介质、净化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的英文字母识别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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