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46225号“一•七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7 18:03:0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38
关于第19946225号“一•七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1号
申请人因第19946225号“一•七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96099号“一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拥有了大量客户群体,如被驳回,将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一七学堂”,引证商标为“一七网”,二者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一七”,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电影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