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48677号“翔远建工XIANGYUANJIANGO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75号
申请人因第20248677号“翔远建工XIANGYUANJIA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7525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7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20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使用的领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使用领域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工地照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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