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35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39号
申请人因第19933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41295号“鑫宇蜗牛 XINYU SN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08530号“G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若被驳回,将会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活动报道资料及活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所指事物相同,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故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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