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70405号“不跑就出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34号
申请人因第19970405号“不跑就出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固有的商标显著性,其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使其具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如被驳回,将产生不良影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章程、版权登记证书、百度百科“不跑就出局”页面、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合作协议、PPT图片、员工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不跑就出局”,其用于指定的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上,消费者易将其作为宣传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网络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