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9760号“MERRI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93号
申请人因第19939760号“MERRI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49128号“MARRI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塑身衣商品上被相关消费者知晓。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参展合同、展会图片、培训会的合同、发票及现场图片、店铺图片、印刷合同及包装盒、手提袋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经设计,易被消费者识别为“MER”、“RIGE”及图形三部分,而引证商标为纯英文商标“MARRIAGE”,该词汇为“结婚、婚姻”等含义,且该含义为公众所熟知,上述因素综合考虑,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区别较为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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