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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7491号“平凡文化 ORDINARY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6 1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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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27491号“平凡文化

ORDINARY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66号

   

  

申请人:温州市平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7491号“平凡文化 ORDINARY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60259号“平凡ping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在阿里巴巴的网店页面、采购订单及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平凡文化”,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平凡”,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网络证据,或并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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