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7187号“CL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261号
申请人因第20747187号“CL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的第19337845号“Cl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有人的注册行为属于抢注,具有明显恶意。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277774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持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关信息。
3、其他证据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申请在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LUSE”与引证商标“Cluse”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的注册系抢注行为等其余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崔方明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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