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34706号“瑞士盈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6 1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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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34706号“瑞士盈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96号
申请人因第18434706号“瑞士盈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位于瑞士,申请商标中“瑞士”一词仅仅表示了申请人公司的所属国,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盈丰”。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具有表明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5046378号“盈丰大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在瑞士获准注册,按照相关标准,本案申请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网站查询包含上述各国名称的商标列表;部分已注册的包含国名商标档案复印件;申请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的注册证及公证认证件、申请人相关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6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及该注册证的公证认证件,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经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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