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31631号“lmau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62号
申请人因第20231631号“lm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04278号“巨马及图”商标、第11295785号“金丝玉玛 KINSYOMA及图”商标、第5281924号“暖伯乐NUANBOLE及图”商标、第868891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设计说明、宣传册、产品采购、销售凭证、产品包装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Imauto”及图形组成,其与各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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