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35229号“快乐捕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6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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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35229号“快乐捕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94号
申请人因第15335229号“快乐捕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商标局作出的申请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决定,但申请商标与第14143583号“欢乐捕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使用,申请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消遣)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委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被我委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商标局作出的申请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决定,且申请商标“快乐捕鱼”用于指定的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玩具出租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同时,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四个汉字横向排列组成的纯汉字商标,且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从而予以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者在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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