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50450号“尖叫设计 WOW WOWDS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6 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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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50450号“尖叫设计 WOW WOWDS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63号
申请人因第20250450号“尖叫设计 WOW WOWDS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40540号“WOW及图”商标、第9020373号“新铺网 WWW.SHOPWOW.COM”商标、第16642807号“尖叫商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尖叫设计”,引证商标三为纯汉字“尖叫商盟”,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身信息资料,或为自制证据,或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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