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00203号“艾特大师AITAMA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75号
申请人因第20200203号“艾特大师AITA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52559号“艾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展板、网站资料、APP 截图、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资料、申请人荣誉资料、业务往来合同、APP上线时间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艾特大师”,其与引证商标“艾大师”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网络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